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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越南汇来的执行款

[摘要]虞城网讯 (通讯员 杨委峰陈金华) “赵局长,刚才,我通过微信又支付了125元的诉讼费和170元的执行费,请您尽快删除对我的失信惩戒。”12月6日上午,看到被执行人吴某从越南发来的微信,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赵海亮脸上终于露出了微笑。 2016年...


虞城网讯 (通讯员 杨委峰 陈金华)“赵局长,刚才,我通过微信又支付了125元的诉讼费和170元的执行费,请您尽快删除对我的失信惩戒。”12月6日上午,看到被执行人吴某从越南发来的微信,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赵海亮脸上终于露出了微笑。

2016年12月17日,吴某雇佣王某某在自己承包的高架桥工地上从事挖掘机施工作业。由于资金紧张,吴某仅向王某某支付了3000元的工资,下欠1.8万元工资款,吴某为王某某出具了一份欠条。后经王某某多次催要,吴某一直未支付。2017年8月10日,王某某向虞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支付下欠工资1.8万元。2017年9月22日,虞城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生效后,吴某没有履行判决义务。2017年11月6日,王某某向虞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吴某电话联系,吴某的手机或处于无法接通状态,或告知法官自己在越南做生意,因对判决有意见,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在此情况下,执行法官及时将吴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大数据查询,将其余额不足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对其失信行为实施信用惩戒。

2017年11月30日,吴某收到了自己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手机短信。由于害怕自己在越南的信誉受到影响,吴某主动给承办法官联系,请求删除失信措施,并与法官添加了微信好友。吴某按照法官的要求,在越南将执行款汇到了自己的银行账户上。

12月1日,吴某从越南汇来的1.8万元被承办法官予以划拨。12月6日,吴某又通过微信支付了本案的诉讼费和执行费。


责任编辑:张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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