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2-07 12:29 我要投稿
郑徐客运专线是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区域性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郑徐客运专线(虞城县段)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安置的土地、地面种植物、构筑物及建筑物。
第二条 本《方案》由虞城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征收人为虞城县郑徐客运专线项目建设指挥部,被征收人为郑徐客运专线(虞城县段)沿线建设需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三条 征收区域经有权机关批准,以设计单位提供的征地红线为准。征收的房屋、果树、坟墓等附属物补偿数量,按虞城县郑徐高铁客运专线项目建设指挥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现场联合丈量、清点、登记为准。
第四条 郑徐高铁客运专线项目建设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新的征地区片价执行,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0〕47号)文件规定补偿。
第五条 征迁中涉及电力、通信、广播由虞城县人民政府解决,电缆(含军用光缆、电缆)等迁改事宜,由虞城县郑徐客运专线建设指挥部按照程序上报有关部门进行解决。
第六条 被征收户重建住房用地原则上自行安置,安置住宅用地,应符合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置用地由村民组申请,村委会提出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虞城县人民政府批准,但安置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征收总用地面积,户均安置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5平方米。选择房屋安置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奖励、补助等费用在预留安置房屋购置款后,由征收单位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和宅基地安置的,依照房屋征收协议约定付款。
第七条 权源确认原则和处理方法
(一)土地使用者持有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文书,均为合法权益,依照本《方案》补偿安置。
(二)未经批准的违法用地,不予补偿安置。
(三)未经批准的违法建筑及构筑物,不予补偿安置。
(四)历史形成已建住宅和其他建筑物等未能取得有权机关核发的合法土地使用权有效文书的,原则上征收不予补偿和安置,如被征收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落实搬迁的,可根据历史原因和现实具体情况,对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酌情补偿和安置。
第八条 征收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征收户重建住房用地自行安置的,由虞城县郑徐高铁客运专线建设指挥部按照本《方案》给予货币补偿。
(二)土地置换安置方式,由虞城县郑徐高铁客运专线建设指挥部负责进行安置的,新安置的宅基地面积与原宅基地面积差,按照本《方案》标准,实行多还少补的原则,安置用地尽量选址在就近的新型农村社区范围内。
第九条 下列人员可选择房屋安置、宅基地安置:
(一)征地公告前,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常住人员。
(二)入伍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现役士兵和按照国家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
(三)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
(四)征地公告前依法婚娶、生育的人员。
(五)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六)户籍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移民工程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七)未安置的征地农转非居民。
第十条 企业用地与住宅混用的,若属企业权源用地,可纳入企业评估、补偿,不予人员住宅安置,但可依法报批企业用地;若属住宅权源用地,可纳入宅基地补偿的安置范围。但两者不能重复补偿和安置。
第十一条 历史形成已建住宅和其他建筑物等未能取得有权机关核发的合法土地使用权有效文书的,原则上征收不予补偿和安置,如被征收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落实搬迁的,可根据历史原因和现实具体情况,对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酌情补偿和安置。
第十二条 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至今未建的,对照本《方案》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安置后的宅基地由虞城县郑徐高铁客运专线建设指挥部及该村统一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补偿款支付方式
(一)被征收的土地地类、面积和青苗经被征地的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签字确认,并签订征地协议后,将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一次性兑付给被征地社区(村)委员会或村民。
(二)被征收的建筑物及附属物,被征收人必须先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然后依照本《方案》领取90%补偿费,剩余10%补偿费待建筑物征收完后付清。同时征收搬迁费按征收房屋主房的认定补偿面积计算,住房4元/㎡,非住房4元/㎡。
第十五条 凡属郑徐高铁客运专线(虞城县段)建设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在领取征地补偿款及征收的建筑物、附属物补偿款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拆除。
第十六条 征收安置采用优先法原则。按签订协议的时间顺序选择安置用地,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第十七条 临时安置方式
(一)经认定合法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宅周转房,由征收人发给1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3元/㎡,每户的征收搬迁费不足400元的,按400元最低标准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待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一次性发放。
(二)经认定合法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非住宅周转房,在协议约定过渡期限内,按照征收房屋认定合法补偿面积计算,30元/㎡补偿,对其装修部分按照评估价予以补偿。其他生产经营性用房按照征收房屋认定合法补偿面积计算,5元/㎡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待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一次性发放。征收工业企业(含仓储用房)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被征收人除根据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上年度登记的职工人数,以及房屋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给予参保者3个月补偿外,还应当按砖木结构以上有效的征收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6个月22元/㎡月的奖励。
(三)宽带、固话及有线电视按照迁移费予以补偿,空调、太阳能热水器按照拆卸费和迁移费予以补偿。补偿标准:宽带600元/部、固话100元/门、有线电视按照120元/户、空调18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150元/个。
(四)被征收户逾期不搬迁或不拆除建筑物,征收人有权取消剩余10%的补偿费,并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八条 从通知签订征收协议书之日起,3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1000元,4-6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400元。在规定时间内,被征收人不签订协议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方案》的解释权归虞城县郑徐高铁客运专线建设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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