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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一村主任多次强奸妇女企图长期霸占获刑12年

[摘要]村主任本是村民的带头人,应带领村民致富奔小康,为村民谋福祉、维护广大村民的利益。而虞城县某村的代理村主任却依仗自己手中的权利,多次强奸妇女陈某,企图长期霸占。3月10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村主任本是村民的带头人,应带领村民致富奔小康,为村民谋福祉、维护广大村民的利益。而虞城县某村的代理村主任却依仗自己手中的权利,多次强奸妇女陈某,企图长期霸占。3月10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捕前系虞城县某村的代理村主任,2008年7月30日14时许,被害人陈某因给女儿办户口需要介绍信,到时任村主任的王某家中,被告人王某以“我不给你开信,你女儿户口办不成”相威胁,强行与陈某发生性关系。后陈某为摆脱控制,回其娘家居住。王某为达到长期占有陈某的目的,经常到陈某的娘家滋事,陈某被迫多次和王某发生性关系。2010年4月13日夜里,被告人王某不顾陈某经期期间,强迫陈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以言语相威胁,不许报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2008年7月30日以不给被害人陈某出具介绍信相威胁,并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陈某发生性关系,在陈某为摆脱其纠缠到其娘家居住后,王某为达到长期霸占陈某的目的,肆无忌惮地以加害陈某的亲属相威胁对陈某实施精神上的强制,多次强行与陈某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属于“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情节恶劣”行为,应从严惩处。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李景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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