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站集卫生院一针治命 、商丘市医学会欲盖弥彰
编辑:高中原 时间:10月06日 15:27 来源:互联网
2008年5月23日,63岁的虞城县闻集乡大张庄村民刘桂英因骑电动车不慎摔倒,腰部受伤,由女儿黄桂兰,黄喜莲陪同到虞城站集乡卫生院治疗。
负责接诊刘桂英的是该院外科主治医师是卢明利。拍x片时是由患者刘桂英本人自己走着去的。拍片后卢明利开具的病例显示第二腰椎压缩性骨折,发育正常,营养中等神志清晰,五官无异常,胸肺对称,双肺听诊无干湿性罗音,呼吸音清,心率齐,每分70次等,卢明利医生建议留院观察。当日下午2点50分,卢明利开了临时医嘱单交病房值班室。当班护士高爱华和卢娜注射使用先锋8号时没作皮试,就开始为患者刘桂英输液。3点20分左右第一瓶250cc下完,护士卢娜配制第二瓶500cc继续点滴。4点10分,患者刘桂英开始出现盗汗,抽搐,呼吸困难,面色苍白,嘴唇发紫等过敏症状。4点20分,患者刘桂英因延误抢救时机死亡。夜9点左右,双方因尸体存放问题发生争执,夜10点多,院长方和全以死者家属寻衅滋事向站集***报案,站集***出警人员以威胁的口吻要求死者家属当晚必须把尸体从医院拉走,否则就采取强制措施。
2008年9月9日,商丘市医学会做出商丘医鉴字《2008》02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果医方-------虞城站集乡卫生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过错行为不是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患者的死亡为心源性猝死,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范围。站集乡卫生院在提出赔偿2000元被拒绝的情况下竟口出狂言,声称100万花给法院也要和死者家属坚决把官司打到底。仅仅因为腰病把一个大活人给治死了难道还算不上医疗事故?究竟什么样的事故才能算得上医疗事故?死者家属表示强烈不满同时,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诉并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腰部有病不用治疗也不会危及生命,缘何第二吊瓶没打完患者就死了?死者家属认为,虞城站集乡卫生院存在以下过错:
第一,注射前没按规定做过敏实验。先锋8号注射液使用说明书规定,该药液注射前必须做过敏实验,对青霉素有过敏史者禁用。该院护士高爱华,卢娜作为医护工作人员,明明知道相关规定,却玩忽职守,在注射前没按规定做过敏实验,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第二,站集乡卫生院非法行医。该院护士卢娜2001年6月毕业于郑州医学中专,2005年分配到站集乡卫生院工作,为见习护士。该护士仅有学位毕业证书,而没有医疗其他相关上岗证书。
第三,用药错误。死者刘桂英为腰部轻度压缩性骨折,体温正常,没有感染,用抗生素先锋8号错误,没有出血用止血敏更是错误。
第四,滴速太快,对一个很少生病,多年没打过点滴的老人来说,750毫升仅滴了1小时20分钟,如此滴速对正常人的心脏压力也很大,更何况是一个60多岁的老人呢,且又有过敏症状,也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五,医护人员擅离职守,又存在严重的医疗职业道德问题,在病人出现明显的过敏症状需要紧急抢救时,医生和护士值班室偏偏此时都无人值班。好不容易在医院前院找到了医生卢明利,卢明利仅仅用听诊器听了听便说“人不行了”后便转身离去,此后和院长方河全竟双方坐着说话无动于衷,患者家属多次催促甚至要骂人找卢明利才第二次进行抢救,患者家属自己拉来氧气瓶却发现氧气瓶没有输氧管,等找到输氧管后人就不行了。以致在10分钟内该院没有组织有效抢救,延误了最佳的抢救时机,人为的导致患者死亡。
病人死了,放着死者家属的强烈要求于不顾,商丘市医学会避重就轻,违规操作,不是对问题的焦点患者死因进行鉴定,而是对医方医疗行为是否过失和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进行论证,违规做出了明显有失公允的该事故不是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
( 高中原发表于10月06日 1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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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小范
2012/10/11 11:57
这个医院真是黑,相关人员都应该座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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