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1-17 22:05 我要投稿
(虞城县法院 陈学勤 张学鹏)9月14日上午,我接到一个诉状:李某(女)起诉其公公赵某,请求分割其丈夫的工伤死亡赔偿金62万元。凭着职业敏感,我意识到该笔款随时都有可能转移。我立即电话向院长汇报,进入诉前保全程序。经查:卡内的62万元已经被李某的公公挂失补卡后全部取出。根据原告的申请,我依法调取了取款录像,录像中,赵某是在其女婿范某的帮助下将款取出,现金由赵某的女儿直接存入其账户。得此消息,李某在银行大厅痛哭失声,并肯求我一定要帮助她。我答复她,法院一定尽最大努力保护你和四个孩子的合法权益。经过努力,17日下午,法院将该款成功冻结。
19日,我通知被告赵某到庭。经询问,赵某承认挂失取款,但提出此事和其女儿、女婿无关。通过本次调查,我了解到,赵某就一个儿子,取款的目的是怕李某将款取走后改嫁,不照顾四个子女。
21日,我通知原告李某到庭,告知被告的顾虑。原告李某说,丈夫虽然不在了,但她会尽心照顾好四个子女,并为赵某两口养老送终。这使我进一步相信,双方均强调为了四个子女,有共同点就有切入点,此案调解的可能很大。下午,我就电话通知了被告方,告知其原告的态度,被告答应慎重考虑一下。
24日,我通被告到庭,指出正是其私自取款才引发本次矛盾,并强调,款已冻结,如果继续坚持,法院会依法裁判,并根据判决直接从冻结款中执行,打消了被告的幻想。
接着,我又通知原告到庭,经过做工作,原告承诺,会留在被告家照顾四个子女及赵某夫妇,今后即使再婚,也不会扔下孩子和老人不管。并让她电话告知赵某,解除其后顾之忧。通话中,李某泪流满面。
27日,赵某回电话,答应将款交出,但提出,应拿出一部分翻建住房,余款不能直接交付原告。我提议可由双方共同挑选第三人保管此款。我立即通知双方到庭调解,主打亲情牌,至亲8月份死亡,如果看到家人这样,他地下有灵也会不安。最终,原告同意翻建住房,因为这是丈夫的遗愿。被告方提议,双方均对春来高中比较信任,同意将款借给春来高中,不但双方满意,还可以增加原、被告的收入,解决其日常生活困难。
28日,我组织双方见面,原、被告均表示共同努力照顾好四个孩子,并达成协议:62万元赔偿金归原、被告共有;一致同意将其中的40万元借给春来高中,所得利息用于支付原、被告日常生活费,各分70%和30%,如需要支取该笔本金应由原、被告协商同意;余款22万元用于家庭建房。原告撤诉。
一家人走出法院时已是黄昏,李某向我挥了手,眼里充满了信任和感激。夕阳下,我看见李某和婆婆相扶相搀,两个不幸的女人,脸上都含着晶莹的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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