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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涉土纠纷时对历史原因造成的证据缺失如何把握?

[摘要]处理涉土纠纷时对历史原因造成的证据缺失如何把握? (袁俊杰) 案情:睢县河堤村以河堤食品经营部(以下称食品经营部)使用该村土地几十年未予补偿,土地所有权仍归该村集体为由,封堵经营部大门,双方发生争议,申请县政府处理。经查明:该食品经营部于1972年使...

  处理涉土纠纷时对历史原因造成的证据缺失如何把握? (袁俊杰)

  案情:睢县河堤村以河堤食品经营部(以下称食品经营部)使用该村土地几十年未予补偿,土地所有权仍归该村集体为由,封堵经营部大门,双方发生争议,申请县政府处理。经查明:该食品经营部于1972年使用河堤村土地5亩,每亩付土地补偿款60元,由于历史原因该食品经营部1980年以前账全部损毁,没有查到协议书和付款条,但在县发改委(原计委)查到了1978年经县计委批准的河堤食品使用河堤东村5亩土地的《土地转移卡片》,该卡片载明付给河堤村土地款300元整,记载的面积等内容与证人证言证明的情况相同。

  处理情况:县政府认为:河堤食品经营处于1972年使用河堤村土地,虽然没有查到土地转移协议书和付款凭证,但是县计委保存的1978年《凭证转移卡片》记载内容,与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该食品经营部已给予该村补偿,该土地属于国有。现该村主张争议土地权属的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因此,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之规定,决定:双方争议土地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河堤食品经营部。河堤村对决定不服,先后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均驳回了其诉求。

  评析:由于历史原因,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成立或扩建国家机关征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时,土地价格均较低,加之当时法律意识不高,有的没有签订协议,有的即使签订了协议却因保存不善而遗失。近年来土地普遍增值,加之体制的变革,部分用地单位不景气,以资抵债或变卖国有资产(包括土地)的现象普遍存在,以前每亩几十元的土地现在价值上万甚至数万元,村集体经济组织便产生了失衡心里,纷纷索要土地,纠纷遂起。

  处理此类案件,关键要审查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重点审查原始证据--征地协议、政府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等等,如果没有协议或协议已遗失,就需要调查当时的经办人、知情人,综合各种证据进行论证,弄清土地权属的来源和历史演变情况,依法作出处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3、进行进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在本案的处理中,基于查明的事实,正是适用了该条款的相关规定,从而保证了处理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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