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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调处农村土地纠纷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摘要]案情:高某和唐某系睢县蓼堤镇人,东西邻居。高某居东,门口朝东上南北大街;唐某居西,从高某南侧的2.5米东西胡同(该胡同系唐某唯一出路)向东出行再上南北大街。多年来高某与唐某从未发生过土地争议。2015年7月份,高某将南侧院墙拆掉翻建3间南屋和门楼,并...

  案情:高某和唐某系睢县蓼堤镇人,东西邻居。高某居东,门口朝东上南北大街;唐某居西,从高某南侧的2.5米东西胡同(该胡同系唐某唯一出路)向东出行再上南北大街。多年来高某与唐某从未发生过土地争议。2015年7月份,高某将南侧院墙拆掉翻建3间南屋和门楼,并称南屋后墙外(南侧)有自己一米“滴水”,“滴水”是其宅基的一部分,欲将“滴水”硬化并打围墙圈入院内,唐某认为争议地是自己行走多年的出路,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处理情况:经调查,我们认为:唐某的宅基已形成且向东通行多年,该出路是其唯一通道,争议地已作为出路通行多年,双方从未因此出路使用权发生过争议,唐某主张争议地是公共出路的一部分依法应予支持;高某宅基现状也已形成多年,即便南屋后墙外还有其一部分“滴水”,但该“滴水”已作为公共出路通行多年,若高某主张争议地的使用权,必然导致该出路变窄和唐某通行不便,故高某主张争议地是其宅基一部分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在争议处打围墙的行为依法不予支持。因此,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争议地应为公共出路的一部分。决定下发前,通过办案人员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双方均心服口服,并接受了调解。

  评析:目前,农村老宅基的确权发证工作还未全面完成,部分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私有观念依然存在,认为土地是自己的私有财产的不在少数,所以土地使用权纠纷时有发生。有的年限很长,牵涉不同时期的政策及法律、法规。因此,在调处过程中,除严格依法外,还应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由于历史原因,有时候当事人所提供用地手续可能会出现证载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土地权属重叠、四至界线不清等情况,并不一定能真实的反映土地实际使用状况。这就要求我们认真审查,采信那些能反映真实情况的证据。在双方当事人均不能提供有效的用地证明材料(或者虽有用地手续但不能正确反映真实情况)时,作为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认真调查争议土地权属的历史和实际使用状况,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进行调解和处理。而有时候仅仅按照“实际使用状况”进行确权还是不够的,更需要考虑“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特别是一宗土地出现交叉使用或共同使用的情况下,例如在本案的处理中,应遵循此原则进行调处。

  供稿:袁俊杰 河南睢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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