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9-13 08:43 我要投稿
2017年3月23日12时17分,我队接公安局110指令: 3月23日12时10分,在虞城县田界线44KM处,一辆中型普通客车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接警后,我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并送到虞城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同时展开事故现场勘查工作。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初步查明:2017年3月23日12时10分,虞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工作人员刘某某驾驶本单位豫N60359号中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虞城县田界线44KM处,与由北向南行驶左转弯的卢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卢某某当场死亡,电动三轮车两位乘车人受伤,构成交通事故。
现场勘查完毕后,我队及时对肇事驾驶员刘某某进行了酒精检测,经检测驾驶员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mg/ 100ml。目前伤者病情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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