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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对污染环境者作出禁止令 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

[摘要]虞城网讯 8月12日上午,县人民法院院长侯文担任审判长审理被告人赵某污染环境案,当庭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禁止被告人赵某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电镀职业。省市十余家媒体和县大气污染治理办公室、县环...


    虞城网讯 8月12日上午,县人民法院院长侯文担任审判长审理被告人赵某污染环境案,当庭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禁止被告人赵某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电镀职业。省市十余家媒体和县大气污染治理办公室、县环保局相关人员近30人旁听了案件审理。庭审结束后,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案的审理情况。

县法院对污染环境者作出禁止令
    被告人赵某,男,51岁,系河南省虞城县李老家乡农民,因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于2016年6月2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11月份至2016年5月份,被告人赵某在其家中开设的电镀厂进行螺丝电镀,其对电镀后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向外排放。2015年3月23日,县公安局民警当场对被告人赵某电镀车间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了提取。经河南省分析测试研究中心检测,被告人赵某电镀车间排放的工业废水中重金属铬含量为18.9mg/L、镍含量为50.3mg/L,超出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3倍以上。
   该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水,超过国家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3倍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县法院对污染环境者作出禁止令
    据县人民法院院长侯文介绍,为助力全县打赢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攻坚战,该院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的环境资源保护领导组,专门出台了《关于为环境资源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从刑事庭、民事庭、行政庭抽调相关人员成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全面加强涉及环境资源类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审理,严厉打击乱排乱放、乱垦乱伐等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手段让雾霾制造者、空气水流污染者受到严惩,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美丽新虞城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截至目前,虞城法院已审执结涉及大气污染环境资源类案件56件,其中民事37件,刑事1件,县环境资源保护局提起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8件。
    新闻发布会由县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冯尚文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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