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产妇赵娜娜死亡一事引发网民关注,虞城县公安局、卫计委8月6日就此事发布情况说明:
2016年7月29日凌晨1:50左右,虞城县城郊乡付堂村28岁产妇赵娜娜,以“宫内孕9个月余,下腹部不适2小时”为主诉入住虞城县人民医院产科病区。
产妇赵娜娜住院后,经医生诊查为巨大儿,阴道分娩困难。医务人员多次告知患者及家属:如果采取自然分娩,在分娩过程中,可能会因为难产而造成新生儿死亡,产妇可能会出现失血性休克、羊水栓塞等情况,甚至因此危及产妇生命。建议产妇采取剖宫产手术终止妊娠。产妇及其家属两次拒绝剖宫产,并在拒绝剖宫产告知书上签字(第一次由赵娜娜本人签字,第二次是赵娜娜的婆婆自己说不会写字由医生代签赵娜娜名字,然后她在赵娜娜名字上按了手印)。随后,赵娜娜在产房自然分娩。在自然分娩过程中,赵娜娜出现羊水栓塞并发症,经虞城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全力抢救无效死亡(羊水栓塞是产妇分娩晚期严重并发症,该病发生率低,占产妇的十万分之四至六,以经产妇为多,病情凶险,死亡率高)。
产妇赵娜娜去世后,其家属对医院工作提出质疑,并指责医护人员见死不救。医务人员从事医疗诊疗服务,必须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诊疗规范的前提下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明文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患者家属已明确表态拒绝手术并签了书面意见,且巨大儿自然分娩,不进行剖宫产会造成危险,但并不是一定会发生。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医务人员必须尊重患方书面意见并执行。
对患者死亡事件,虞城县人民医院提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认定的意见。死者家属则要求医院赔偿110万元,并将放有死者尸体的冷棺抬入产房,停留长达十余小时。同时,其家属组织百余人有组织的在医院大门、院内、门诊大厅、门诊三楼行政办公区、产科病房等多处烧纸钱,阻止其他就诊人员进入医院,谩骂工作人员,并有三人登上医院门诊楼楼顶以跳楼自杀相要挟,严重干扰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
根据2016年3月2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10号)要求:“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九)》,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不法分子,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公安机关要对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坚决果断依法制止,对挑头和主要人员要强制带离现场,依法严肃查处,对其他聚集人员要加强教育,并对其个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掌握。”
为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利益,虞城县公安局、虞城县卫计委明确提出要求:医患双方应克制情绪,依法依规处置此事,依法依规提出合理诉求,禁止干扰社会秩序的一切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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