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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生与法制网 类别:政法传真 日期:2013-5-23 7:17:58 浏览:282次
民生与法制网河南虞城讯 (通讯员 丰新华 贺家仕)5月17日,虞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向申请人送达了一份具有特别意义的民事裁定书,这份涉及担保物权的民事裁定书是该院依据2013年1月1日起实行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出的,在河南全省尚属首例。申请人凭这份裁定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1年11月1日,王某向申请人某农村信用联社申请借款150000元,月息9厘,借款期限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12年10月23日止。被申请人周某自愿以名下房产,为王某提供连带责任抵押担保。该款到期后,借款人王某仅归还部分利息,本金分文未付。经申请人多次催要,王某拒不履行到期债务。
5月16日,某农村信用联社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要求对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以偿还申请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虞城法院立案庭经过严格审查,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作出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的条件,最终适用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以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5月17日,该院作出终审裁定:准予对被申请人周某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方式变价,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凭这份裁定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链接:新《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诉讼案件特别程序条文:
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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