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1-17 15:51 我要投稿
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中共虞城县委督查室 回复时间:2013-08-26 09:50
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家乡的关心和对我们的信任,您于2013年7月9日在人民网给虞城县委书记的留言收悉。对您反映的问题,虞城县委高度重视,已责成有关单位进行了认真查处,现将办理情况向您反馈如下。
经查, 203省道田界线38公里+200米处交通智能卡口设定限速每小时60公里,有提示标志牌,有限速和解除限速标志牌。大队严格按照市局交警支队有关规定,对于超速未达10%的违法行为不处罚,采集数据时将机动车行驶速度达到每小时66公里以上的车辆录入交通管理综合应用系统进行处罚。
经与当事人杨帅联系,其驾驶的陕A2F823号小型汽车只有一次超速记录,时速67KM/H.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当事人反映的情况不属实,203省道田界线38公里+200米处智能卡口不存在只跑50码就记录超速的问题。
欢迎您继续关注虞城县的工作,及时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中共虞城县委督查室
2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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