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2-25 13:51 我要投稿
第三人张文喜述称,原告起诉虞城县古王集乡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和我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因此参加诉讼。第三人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证人孙XX、周XX的出庭证言。证明原告与第三人所争议的地块归五家所使用,原告已经占了三间,其他人也都有。只有第三人没有,这两位证人均能证明争议地归第三人所有。
经审理查明,本案具体行政行为所确权土地位于古王集乡大街虞贾路东侧,原告张可仁南侧,李雪峰北侧,南北宽2.78米,东西长9.5米。系八十年代王集西村进行土地调整规划时所分。原告张可仁、第三人张文喜、李丙臣、李瑞林及周同德同为一个小组,该村将争议地及其他土地作为废闲地规划给该小组使用。先由李丙臣盖了四间房,后由原告张可仁盖了三间房,李雪峰(李瑞林之子)、周铁忠(周同德之子)又分别在剩余土地上盖了一间房,第三人张文喜在现争议土地上盖房时,原告张可仁予以阻止,遂发生争议。2009年9月7日,第三人张文喜申请被告古王集乡政府申请土地确权,被告通过调查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虞古王政[(土)2009001号]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原告张可仁不服向虞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虞城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4月7日以虞政复决字(2010)5号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古王集乡政府虞古王政[(土)2009001号]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被告王集乡人民政府的职权依据来自于法律的授权,本院确认被告的职权依法有据。本案中被告王集乡人民政府根据第三人张文喜的申请,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执法程序合法有据。本院认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在处理过程中,被告通过调查了解、走访知情人,在分析了双方所提供证据的基础上,依据有效证据作出处理决定,本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充分。但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适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错误,本院认为,《中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是被告的职权依据,被告仅以该条作出处理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原告张可仁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虞古王政[(土)2009001号]字土地使用权纠纷确权书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对原告张可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及第三人要求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辩、述理由,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虞城县古王集乡人民政府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的虞古王政[(土)2009001号]土地使用权纠纷确权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贺家仕
审判员 苏永昌
审判员 蔡明云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翠玲
《张可仁不服虞城县古王集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2)》由河南新闻网-豫都网提供,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hangqiu.yuduxx.com/yucheng/105282.html,谢谢合作!
豫都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未经豫都网(以下简称本网)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本网自有版权作品。
2、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以及由用户发表上传的作品,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版权和其它问题可联系本网,本网确认后将在24小时内移除相关争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