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市2013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公告
永征公告字[2015]01号
经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第4条、第5条、第6条的规定,现将永城市2013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建设用地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及文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4】1110号
二、批准时间
2014年12月12日
三、批准用途
工业用地
四、征用土地权属、位置、地类及面积
单位:公顷
五、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征用土地公告范围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必须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到永城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统一按有关规定补偿。登记后五日内由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请互相转告。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永城市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联系电话:0370—2711619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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