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6-21 09:43 我要投稿
1月2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近年来,被告人范某在其位于睢县周堂镇某村的家中开办豆芽加工作坊,将生产的黄豆芽、绿豆芽在周边集市上销售给群众。2013年8月7日上午,睢县周堂镇派出所民警在对范某的作坊检查时,发现其非法使用“1+1特效豆芽丰产素”、“豆芽增粗王”生产豆芽100余斤。经检测鉴定,从范某家查获的豆芽中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4-氯苯氧乙酸钠。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明知“豆芽丰产素”、“豆芽增粗王”是有毒、有害物质,而故意在从事生产豆芽的过程中参入,并销售该豆芽,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发后,被告人范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诚恳悔罪,愿意缴纳罚金,本院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情节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生产销售毒豆芽 依法查处领刑罚》由河南新闻网-豫都网提供,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hangqiu.yuduxx.com/suixian/191990.html,谢谢合作!
豫都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未经豫都网(以下简称本网)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本网自有版权作品。
2、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以及由用户发表上传的作品,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版权和其它问题可联系本网,本网确认后将在24小时内移除相关争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