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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召开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工作会议

[摘要]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党组织领导充满活力的村(居)民自治机制,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教育、引导、约束、惩戒作用,4月6日上午,我县召开了全县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工作会议。副县长刘艳春出席会议,县民政局、综治办、县文明办等单位负责...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党组织领导充满活力的村(居)民自治机制,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教育、引导、约束、惩戒作用,4月6日上午,我县召开了全县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工作会议。副县长刘艳春出席会议,县民政局、综治办、县文明办等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近年来,全县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推进,依法治村水平不断提高,基层政权建设不断加强。特别是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刘艳春强调,一要充分认识完善村规民约的重要意义。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村(居)民自治、依法治村(居)实现城乡社会治理的有效载体,是实现“双基”“双治”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落实基层四项制度、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解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二要认真把握完善村规民约的基本原则。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坚持合法原则、坚持民主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坚持充分发挥村(居)民主体作用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原则。三要切实加强对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督导指导、广泛宣传动员、强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实施,以进一步提高我县村(居)民自治能力。 

会议宣读了县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传达县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实施方案。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民政工作的副乡(镇)长、副主任、宣传委员、民政所长、综治办主任和县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领导组成员及民政局全部干部职工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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