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2-09 12:21 我要投稿
张某某、周某某、尹某某均是个体诊所医生,本应是救死扶伤的天使,却因利益驱使,贩卖假药。日前,民权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0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假药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0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药品销售活动;判处被告人尹某某犯销售假药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0元。
2013年,刘某某和李某某(另案处理)分别到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尹某某的个体诊所推销药品。三被告在明知药品来源不正规的情况下,仍然以每盒4元与6元的价格从卖家手中购买“寻骨风胶囊” 和“参芪降糖丸”,并以高于购入价格一倍的价格卖给当地群众。
民权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尹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经社会调查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被告人尹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不如实供述其真实姓名及身份,不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根据《刑法》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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